本案中,涉案合同是关于钒钛磁铁砂矿综合利用技术规模化工业试验阶段的技术开发合同,其所涉前续研发阶段是该项技术的半工业试验阶段。
关于北航大学是否向钦州锐丰公司告知了虚假情况或隐瞒了真实情况的判断,主要应考虑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北航大学是否向钦州锐丰公司完整告知了半工业试验阶段钒钛磁铁砂矿综合利用技术的真实情况;二是北航大学是否向钦州锐丰公司完整告知了钒钛铁分离技术工业化示范项目的真实规划。
(1)关于北航大学是否向钦州锐丰公司完整告知了半工业试验阶段钒钛磁铁砂矿综合利用技术的真实情况的问题涉案合同磋商阶段,北航大学即向香港锐丰公司、钦州锐丰公司提供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出具的《鉴定证书》,用以说明钒钛磁铁砂矿综合利用技术半工业试验阶段的相关情况。该《鉴定证书》系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于2008 年10 月8 日在北航大学召开科技成果鉴定会后所出具。参与此次鉴定的七名专家包括这一技术领域的三名院士、三名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和一名教授。《鉴定证书》记载了涉案钒钛磁铁砂矿综合利用技术的简要技术说明、主要技术性能指标、推广应用前景与措施、主要技术文件目录及来源、鉴定意见等内容。其中“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