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发指!8月17日,江苏扬州,翟先生经营着一家母婴用品店,为了增加收入,翟先生还帮附近居民代收快递。当时一名小女孩打着一把伞,帮家人来到店内取快递时,被一名男子尾随进入。翟先生发现该男子看起来,精神有点不正常,还对小女孩动手动脚。 翟先生意识到不对劲,于是立马询问小女孩,认不认识对方,小女孩说不认识后,翟先生又立刻询问该男子,该男子承认不认识女孩后。翟先生立即将该男子赶走,并通知小女孩的家长,来接小女孩回家。 小女孩母亲接到翟先生的通知后,立马赶到店内接女儿走。翟先生称,其准备把监控视频发给小女孩的母亲,至于要不要报警,由小女孩母亲自己决定。 1、我们要为翟先生点赞!要不是翟先生负责任,及时出手制止了该男子,并在事后联系家长来接人,不让该男子有后续可乘之机,后果将不堪设想!希望小女孩家长,要好好答谢一下翟先生! 2、男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有网友认为是猥亵他人的违法行为。实则不然!我们通过监控可以发现,男子进入到店里后,从身后用双手不停地在小女孩身上乱动,持续了有一段时间,才被发现被制止的。 刑法讲得很清楚,只要是趁他人不知、不会或不敢反抗时,实施猥亵行为的,就构成强制猥亵罪。 具体到本案中,小女孩年纪小,对于事物的认知不如成年人,也就是说,小女孩面临这种危险时,其根本无意识反抗,即不知、不会反抗的。换而言之,该男子就是使用其他手段,强制猥亵小女孩的。 《刑法》第237条规定,构成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话,从重处罚;如果是在公共场所实施的,加重处罚,5年以上考虑量刑。 母婴店同时还帮他人接收快递,是属于人来人往的公共场所,换而言之,如果警方最终认定男子的行为构成本罪,其行为将面临5年以上的刑罚。 退一步讲,即便不构成犯罪,该男子的行为,也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从重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处5-10日拘留;如有猥亵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15日以下拘留。 3、翟先生称该男子的头脑,看起来有点不正常 注意!该男子精神是否有问题,要以公安机关的鉴定为准。意思就是说,只有鉴定该男子作案时,完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才不负刑事责任。如果鉴定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网友认为,家长绝对不可以让年纪太小的孩子,独自出门,任何原因也不行,为了安全起见。 但有网友却认为,让孩子到楼下买点东西、拿快递,是锻炼孩子成每!这本身没有错,错在于不法之徒!因此必须严惩该男子。 对此,您怎么看? 关注@以身说法!一起从实践案例中,看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