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民政府公布的《兑换法币办法》,自1935年11月4日起,3个月内各地银钱行号、商店及其他公共团体和个人持有银币、厂条、生银、银锭、银块及其他银类者,均应就近交各地兑换机关换取法币;各代理机关,如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委托之银行及其他支行或代理兑换机关收兑的银币、厂条、生银等,应即送交附近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兑换法币。但是,法币的推行并非一切顺利。法币改革的突然实施,也促成了各类奸商抬价居奇,扰乱金融市场,南京政府的一些官员也乘机大捞了一把。他们和不法商人相勾结,操纵部分商品的价格,以致粮价一时猛涨,影响了城市居民的正常生活。另外,许多民众长期习惯使用银币,对政府用不兑现的纸币代替铸币向来持怀疑甚至抵制态度,这对政府强行推行法币的政策实施,不能不产生一定的阻力。更为重要的是,一些省份,特别是偏远地区的省份仍存在着割据现象,贯彻的难度不一。如河北、山东、山西、绥远、甘肃、宁夏以及北平、天津等省、市,对法币政策基本赞成,却不同意将库存及兑换的白银运出该地,对取消省地银行发钞权也心有不甘,因此对中央法币政策暗中抵制。如冀察政务委员会不仅不让中央接收河北省银行,而且在1936年5月23日明令河北省银行为发行钞券的统一机关。山西和绥远因在“山西王”阎锡山的控制下,法币政策公布后,阎锡山就立即在山西成立了“实物准备库”,发行土货券,凡欲购买该库所有晋省土产者,须以现款向晋银号调换土货券,方可购买。其控制下的四大银号亦不顾中央禁令继续发行纸币。据称到1937年,山西省银号发行的新省币即达2500余万元,铁路银号新发行纸币1000余万元,垦业、盐业两银号也各发行新币500余万元。四大银号共发行新币达4500余万元。而广东、广西和云南则干脆明确采取了抵制的态度。1935年11月4日财政部发布法币令,6日,广东省政府规定实行6条管理通货办法,明确规定从11月7日起,以广东省银行之银毫券、大洋券及广州市立银行之凭票为法定货币,所有完粮纳税、一切公私款项之收付,概以此三币为限。13日,又颁布广东法币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组织章程,明定发行管理准备委员会由广东省政府、商会及金融界领袖专家组成,奉广东省政府命令,保管准备金。广西和云南的做法亦是如此。面对这种情况,国民政府亦不能不采取灵活变通的办法,或把兑换的时间适度延长,或听任少数地方变相地保持旧有的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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