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及其他类似的社会中世代交替的事实和亲属体系的代代相承的原则是不相符合了,虽则亲属体系中确有着一种想吸收这种隔代相承原则的形迹。我们传统亲属词汇中世代的记号是:高、曾、祖、父、子、孙、曾、玄、来、昆、仍、云。我们若把这一串名词分为两组,每隔一代放在一组里,就会看见一件极有意思的事实。在甲组里是曾、来、仍,在乙组里是高、祖、玄、昆、云。甲组里的字意义是相通的,都是再生的意思;乙组里的字都是距离的意思。综合起来说,一组是相亲,一组是相疏;一组是相近,一组是相远,也正是包含着世代交替的原则,隔代是相同的,接代是相异的。孙字本身就明白说明了是自己的再生。古礼中,祭父时以祭者之子尸其位,那是以孙代祖;昭穆的排列也是隔代成组。我们虽不能确知这些习俗发生时的用心,但是若从世代交替原则上看去,这些习俗似乎可以给我们一种新的领悟。
可是我们尽管在亲属词汇上,或祭礼中,牵入了世代交替的原则,但是实际的继替过程对人和对物权利的传递中,我还没有找到任何异于世代交替的形式来。一旦采取了亲属体系作为继替原则,世代交替的事实也就被掩盖住了。世代交替的事实在代代相承的亲属体系中仍可以运行无阻。譬如甲代退伍时并不必直接把财产和地位交给刚入社的丙代,可以由乙代收领。丙代另在乙代手上获得一部分财产和地位。对于乙代可以说并无增损,他不过是甲丙两代交代的中间齿轮。可是这个办法却很可能引起乙丙两代的摩擦和冲突,这种摩擦和冲突就发生在亲子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