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做自己主人为要旨的自由,和不让别人妨碍我的选择为要旨的自由,表现上来看,似乎没有什么重大的逻辑差距,只不过是同一件事的“消极”与“积极”描述方式而已。但是,在历史上,“积极”与“消极”的自由观,却朝着不同的方向发展,而且不一定依照逻辑常理,终至演变成直接的冲突。
要弄清楚这个现象,其中一个方法,就是去了解自主(self-mastery)这个比喻,本身所造成的影响力。最初,这也许是并无害处的影响力。“我是自己的主人”“我不是任何人的奴隶”,这种想法并没有害处可言。但是,如柏拉图学派(Platonists)或黑格尔学派所想探讨的:我会不会是自然的奴隶?我会不会是我自己那种“不受约束”的激情的奴隶?这些,难道不也同样是“奴隶”?进而言之,有些人是政治上的或法律上的奴隶,有些人则是道德或精神上的奴隶?人类不是曾经有从精神的奴役中得到解放,或者从自然的奴役中,得到解放的经验吗?同时,在这个解放过程中,人类不是曾经一面知觉到那个在主宰事物的“自我”,另一面,又知觉到在他们内心里,有某些东西也被驯服了吗?随后,人类就把这个“自我”看成理智,看成“更高层次的本性”,看成那个计算并争取终能使它满足之物的自我,看成“真实的”“理想的”或“自主的”自我,或看成“表现得最好时候”的自我,接着,人们就把上面这种自我,对比于非理性的冲动、不受控制的欲望、我之“较低层次的本性”、立即乐趣的追逐以及“经验界的”、“被他人或别种律则支配的”自我,从而认为:这个自我被欲望与激情所左右,如果要上达它“真实”本性的充分高度,就必须受到严格的纪律。目前,我们更可以认为这两种自我,还被一条更大的鸿沟隔开:那个真实的自我,还可以被看成某种比个人(一般意义下的个人)更广泛的东西,它可以看成个人只是其中一个因素或一个层面的社会整体,例如:一个部落、种族、教会、国家,以及由现在活着的人加上已逝者和未到人世者,所构成的“伟大社会”等。这个“整体”于是被看成“真正的”(true)自我,它将集体的、“有机的”、独一无二的意志,强加在顽抗的“成员”身上,从而获得它自己的“更高层次”的自由。思想史上,有人强制他人,要将他们提升到“更高”的自由水平;而使用有机体的比喻,来辩护这种强制,也已经有人指出其中的危险。但是,这一类语言之所以能显得有理,是因为我们承认:以某种目标的名义,例如正义或大众健康的名义,来对人们施以强制,是可能的,而且有时是有理由的;因为群众若是在民智已开的阶段,他们自己也会去追求这些目标,如今他们没有去追求,只是因为他们盲目、无知或腐化。如此一来,我很容易认为,我是为了他们自己、为了他们的利益,而强制他们。于是,我就是在宣称:我比他们自己,更明白他们真正需要的是什么。其中隐含的意思,充其量只是:如果他们和我一样理性、睿智,并且也和我一样,了解他们自己的利益,他们就不会抵制我。但是,我却可以利用这一点去作更多的要求。我可以声言,他们实际上是在追求他们于蒙昧状态下有意抵制的目标,因为他们内心里有某种奥妙的东西,某种潜在的理性意志(rational will)或“真正的”目标,这种奥妙的东西,虽然被他们表面上的感觉、行动或言语所掩饰,却正是他们“真实的”自我。而处于现实时空中的、可怜的“经验自我”,对这个“真实的”自我一无所知或所知极少。只有这个内在精神的自我,才是唯一的自我,它的愿望,才值得我们考虑。[11]一旦我采取这样的观点,我的立足点,就可能使我忽视人类或社会的实际愿望,借人们的“真实”自我为名,并且代表那个自我,去欺凌、压迫、折磨他们,同时心里却还坚持认为:只要是人类的真正目标,诸如:幸福、责任之履行、智慧、公正的社会或自我完成等,便一定能和他们的自由相吻合,而这自由即是:自由地选择他“真正的”但却经常埋没而未得表明的“自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