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产品或者服务的意见,就是要求经营者通过各种方式或途径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主要征询的方式以通过新闻媒介传播等方式来进行,同时还可以设立专门的机构,配置专职人员,收集、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总之,尽快了解和掌握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及提出的批评和建议,这对于经营者改进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提高其在市场的竞争能力是有百益而无一害的。
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就是要把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置于消费者的有效监督之下。这也是消费者为了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而享有的一项权利。
3.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本条明确规定了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保证购买、使用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不损害消费者的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也是对经营者最起码、最基本的要求。
4.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这是经营者遵守商业道德、促进商品交易和提高服务声誉必须遵守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