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原告汪吉美主张的具体的赔偿数额,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认定为:丧葬费22993.5 元、死亡赔偿金526820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 元,合计584813.5 元。被告龙兴公司应赔偿给原告汪吉美239925.4 元[(584813.5 元- 35000 元)×40% + 35000 元÷70%×40%]。
综上,仪征市人民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于2013年3 月17 日判决:被告仪征龙兴塑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赔偿给原告汪吉美239925.4 元。
3. 上述与二审判决
龙兴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1. 被上诉人汪吉美女儿溺水死亡的地点不在上诉人厂区内,是其未听他人劝告一意孤行才导致溺亡事件,而被上诉人女儿属于未成年人,被上诉人有监护不力的责任;2. 本次事故是急降暴雨引发洪水意外溺水死亡,属于不可抗力。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