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要合理分配流转收入。土地流转收入分配与农民土地权益之实现密切相关。这一问题的重点在于如何配置国家、农民集体和农民之间的分配关系。从国家角度讲,其主要参与建设用地的流转。对于国家在建设用地流转中所获收益方式,学界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国家按比例直接参与分配,且一般认为国家和集体间的比例为3∶7较为合适,持这种观点的主要有卢吉勇和陈利根[135],许恒周、郭忠兴和刘芳[136]等;一种是国家以税收方式间接参与分配,持这种观点的主要有胡克梅和杨子蛟[137],胡玉贤[138],李延荣[139],谭术魁和彭补拙[140]等。从农民集体角度看,学者们的主要观点是流转收益大部分应归集体用于公共事业和社会保障,剩余分给农民,如刘芬和侯利伟[141]等。从农民的角度看,出现失地农民在农村土地流转中是很正常的现象。关于这个问题,刘海云[142]认为,失地农民问题的核心并不在于补偿数额的不足而在于安置政策失效。考虑到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学者提出应改变惯有的一次性支付货币进行安置的做法,而建立集体留用制度,也就是将失地农民的一部分补偿收益交给集体以备长远计,如王政[143]等;卢海元[144]提出应该以“实物安置”的模式为主;沈茂英[145]认为必须让农民拥有足够大的发展权利。不过,陈天宝[146]认为最重要的还是要赋予农民以主人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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