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一点上,必须注意,当人们说一个感觉经验或一个感觉内容存在时,他所作的这个陈述,与他说一个物质事物存在时所作出的陈述是不同类型的。因为一个物质事物的存在,是用作成物质事物这个逻辑构造的感觉内容的实际的和可能的出现来下定义的;并且,人们不能有意义地说到由感觉内容所组成的一个感觉经验的整体,或者说到感觉内容自身,仿佛它是由感觉内容所作成的逻辑构造一样。事实上,当我们说一个给定的感觉内容或感觉经验存在时,我们只是说这个感觉内容或感觉经验出现了。因此,说感觉内容和感觉经验的“出现”,比起说它们的“存在”似乎总是恰当一些,并且这样就可避免把感觉内容看成物质事物的危险。
对感觉内容是心理的还是物理的这个问题,我们的回答是:感觉内容既不是心理的又不是物理的;或者不如说什么是心理的与什么是物理的这两者之间的区别不适用于感觉内容。这种区别仅适用于对象,它是由感觉内容所作成的逻辑构造。但是把一个这样的逻辑构造与另一个逻辑构造区别开来的,乃是由于它是由不同的感觉内容或不同地联系着的感觉内容所作成的。所以,当我们把一个给定的心理对象与一个给定的物理对象区别开来,或者把一个心理对象与另一个心理对象区别开来,或者把一个物理对象与另一个物理对象区别开来时,我们都是在区别不同的逻辑构造,而这些逻辑构造的元素本身不能被认为是心理的或物理的。的确,一个感觉内容不可能既是心理对象的元素,同时又是物理对象的元素,但是有些元素或有些关系在那两个逻辑构造中必然会是不同的。这里重复说明这一点是恰当的,即当我们说到一个对象是由某些感觉内容作成的逻辑构造时,我们并不是说它是由这些感觉内容所实际构造的,或者说这些感觉内容无论如何是它的构成因素。我们只不过是用方便的、稍微有点令人误解的方式去表达那个句法事实,即我们说到它的一切句子都可以翻译为说到感觉内容的句子。